江西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时间: 2023-04-01 10:06 来源: 校库网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分工
(一)评估范围为设区市的城区。涉及的领域有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依据为“江西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检查当地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设区市(城区)的评估认定;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程序
(一)二类城市自查自评工作
1.进行动员部署。在设区市政府领导下,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迎评受检准备工作,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
2.自我检查评估。由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估认定
1.根据设区市提出的申请,省语委办公室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报告,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组赴该城市,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3.省语委办公室将城市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于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4.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评估认定结果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评估操作办法
(一)评估组的组成:对设区市的评估,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组。评估组由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省语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
(二)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定点检查设区市政府办公厅,设区市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随机检查一设区市级局(委、办)、一区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一所高等专科学校,一所本科院校。
3.广播电视:定点检查设区市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三条自制广告。
4.新闻出版:定点检查设区市党报;随机检查设区市内一其他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组主要工作
1.听取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和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当地政府、语委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