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操作办法

时间: 2023-04-01 10:06 来源: 校库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省教育厅已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活动的通知》(赣教语字[2006]4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
(一)评估范围为设区市申报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二)评估依据为《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评估学校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二、评估小组的组成
评估组由省教育厅组织,具体成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三、评估的程序
(一)根据设区市的申报,省语委办审阅申报表,认定申请评估的学校符合评估的条件后,与设区市商定评估工作时间并通知有关学校。
(二)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组赴各设区市,对申报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1.申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多媒体形式,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评估组查阅文件和档案资料;
3.组织部分师生座谈,进行问卷调查;
4.抽查教师备课教案、学生作业和随机听课;
5.实地查看校容校貌。
(三)评估组汇总评分,并形成简要评估报告向省教育厅汇报。
(四)省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对达到评估标准的学校,授于“江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四、几点注意事项
(一)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不搞学生列队欢迎(送)仪式。
(三)严格评估纪律,不馈赠礼品或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