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3-04-01 10:08 来源: 校库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打印核发。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全省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省语委办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核发新版等级证书。

第五条  等级证书编号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具体解释为:
(一)江西省编码:36;
(二)测试站编码:由省语委办统一为各测试机构编制排序编码;
(三)流水号:为对应测试站当年度应试人领取证书的流水号;
(四)举例:编号为3610001000100的证书解释为江西省2010年江西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第100号证书。

第六条  等级证书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等。

第七条  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姓名如有异体字,需与身份证一致);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等级证书统一打印考生照片。各测试机构在组织测试前必须完成应试人数码照片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照片比例规定为390×567,照片要求清晰,以保证良好的打印效果。对未上传照片的考生,该考生普通话测试所属任务批次全部不予打印,待相关测试机构补齐照片后再统一打印。

第九条  各测试机构应认真做好考生信息的核对工作,保证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对其中错误的考生信息,应在确定打印等级证书之前进行修改,以避免重复打印等级证书。

第十条  各测试机构在完成测试全部操作流程后,将测试的任务批次号报至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在40个工作日内,为测试成绩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打印并核发等级证书,测试机构如有其他要求,可作另外说明。
 
第十一条  省语委办在完成等级证书打印工作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测试机构领取。各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带好相关转帐缴款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到省语委办领取,并在照片下角加盖测试机构钢印,尽快核发至考生。如超过半年仍未领取,省语委办将不负责代管工作。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上缴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的普通话测试费,经核查确定已经转入省财政厅国库处后,由省语委办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统一开出行政事业收款收据,各测试机构直接到省语委办领取。任何测试机构不得到省教育厅财务部门自行开取普通话测试费行政事业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考生测试成绩如达到一级甲等,测试机构应组织不少于两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听,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后,将考生测试录音和基本信息报省语委办,由省语委办统一报国家语委测试中心进行复审并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考生测试成绩如达到一级乙等,由测试机构将考生基本信息报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将结合测试工作实际,分别采取网络在线复审或下载考生录音复审的方式,在收到送审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乙等复审工作,并统一打印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考生如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等级证书,由测试机构统一到省语委办进行补办;如考生确有特殊原因,可由考生直接向省语委办提出申请补办。对查询不到考生成绩等信息的等级证书,一律不予补办。等级证书一律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如经发现,省语委办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