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3-04-15 08:21 来源: 校库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外语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
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由我省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本办法所指教育机构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所聘任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外事、科技、公安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 字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江西省教育厅外籍教师批件并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1.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2.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
3.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4.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加入反华组织、发表反华言论,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九条 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

第十条 教育机构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 Z 字签证。

第十一条 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聘任合同的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拟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需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服务和考核制度,规范外籍教师任教行为,保障外籍教师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外籍教师的任职档案。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的外籍教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 20 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教育政策、民族宗教政策、教师道德规范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在同一聘期内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对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外籍教师,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并以适当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相关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转聘其他教育机构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获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依授权在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备案、查询外籍教师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外籍教师信息共享机制,相互实时推送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信息、从业禁止的外籍教师名单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行为的日常监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外籍教师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所辖区域教育机构聘任外籍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对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师德师风良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外籍教师,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纳入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籍教师,在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任的教育机构在予以处理后,应当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任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 3 条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本条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或者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每人次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招生,负责工作许可的有关审批部门 1-3 年内可对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不按时限报备的;
(二)发现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安排外籍教师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者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课的;
(四)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学生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
(七)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所辖区域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人员,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 F 字或相应类别签证,并参照本办法对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我省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进行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