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印发《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 2022-12-07 16:12 来源: 校库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省、外省及国家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主办高校)在本省各地设置的函授站(点)。

第二条    函授站(点)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和监督,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主办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点)实行备案制,并对函授站(点)的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实行年审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依托江西开放大学设立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对主办高校在江西省所设函授站(点)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主办高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与主办高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六条    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函授站(点)设置

第七条    主办高校应严格遵照《江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建设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设立、管理函授站(点)。主办高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协商建立函授站(点)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主办高校在建立函授站(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高等学校、省级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及确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主办高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不得在党政机关或中、小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函授站(点)不得衍生其它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点)名义单独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

(二)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系统、行业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的办学条件,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点)。

(三)设置函授站(点)的数量,应当同主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主办高校在一个县(市、区)只能设立一所函授站(点)。

(四)函授站(点)应建立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便利的地方。

第九条    函授站(点)设站长、副站长若干名,由设站单位提名,主办高校审核同意并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备案。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原则上函授站(点)须按学生2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主办高校的培训。

第十条    凡在本省各地设置函授站(点),必须由主办高校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份,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份,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备案。设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同一函授站(点)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主办高校不得超过5家,超额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在外省设置函授站(点)需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设置函授站(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章    函授站(点)教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点)辅导教师由主办高校校本部教师和站点所在地教师组成。函授站(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主办高校审核,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函授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函授站(点)面授教学授课比例(含线上直播)不得低于教学总课时30%。主办高校校本部教师授课比例(含采取远程教育形式)不得低于教学总课时50%。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严禁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高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主办高校应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高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主办高校应积极探索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成人高等教育的应用,创新办学模式,以各种形式的远程教育补充函授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监督和管理。主办高校自建或与其他主办高校合作建设一批优质网络学习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主办高校应建立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加强教师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提薪、培训学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师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函授站(点)管理

第十九条    函授站(点)日常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业务接受主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对各高校设置的函授站(点)行使以下管理、监督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审核函授站(点)的设置条件。

(二)对函授站(点)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在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网站(http://59.52.97.150/ycjyfwzx/main.psp)及时公布审核合格的函授站(点)信息。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函授站(点)的乱招生、乱办学、乱设站(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办高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所属函授站(点)传达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点)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组织的学历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和选用、购买相关课程的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校本部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点)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与函授站(点)共同实施教学,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点)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函授站(点)负责人会议,对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点)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解决函授站(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根据主办高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高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年审或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高校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的年审工作于每年11月进行。由函授站(点)填写《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年审表》(见附件2),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办高校及函授站(点)基本信息、招生规模、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情况、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情况、开展教学检查情况等。由主办高校承担主体责任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复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确认并公布年审结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不得违规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主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应全额交入主办高校财政账户,再根据合作办学协议支付函授站(点)办学经费。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点)合作办学分成比例应与双方责权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主办高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点)招生或通知主办高校撤销该函授站(点)。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管理函授站(点)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不履行函授站(点)备案和年审手续的。

(六)违法或违反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函授站(点)买卖文凭、违法办学等行为,一经发现,省教育厅将严肃处理,取消该函授站(点)办学资格,对主办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整改期间主办高校取消其招生资格,根据整改情况,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恢复其招生资格。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设点资格。对给予撤销处理的函授站(点),主办高校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积极采取措施,对该函授站(点)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省教育厅对撤销的函授站(点)不再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