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4-05-25 20:50
来源: 校库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校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也不得开展与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高标准、优服务、上规模的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住建、住房服务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本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系。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校外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本办法的宣传。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规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时配合给予技术指导;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整治。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给予技术指导。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并将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查处校外托管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要求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住宅、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不得设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及以上,校外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及以上。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校外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章 审批登记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其中校外托管机构为内资企业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校外托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或外资企业的,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审批登记结束后,审批部门及时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通过赣州市审管联动平台推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进行认领,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纳入“白名单”管理。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校外托管,且校外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校外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未接到校外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校外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校外托管学生,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学生校外托管期间,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校外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男女学生不得混住在同一空间内,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卫生安全。保证校外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校外托管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符合国家标准。
校外托管机构室内场所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校外托管机构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地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提供的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校外托管机构为校外托管学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保证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告知学校。
(四)保证校外托管场所燃气安全。规范使用管道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橡胶软管出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采购、使用的燃气具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调压阀应合格;燃气管道应防止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等。
规范使用瓶装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即充即用;禁止使用未登记、超期未检、超使用年限、报废、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坚决杜绝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燃气和“环保油”等两种以上燃料。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校外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确定校外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校外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校外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校外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校外托管费用,依照校外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说明停止校外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校外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校外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校外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场地安全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校外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1个月,并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7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校外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或明查暗访。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等工作。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校外托管服务,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情况报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安全条件指引。
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消防、教育、公安、住建、住房服务中心和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校外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登记设立的,由乡镇(街道)报告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但未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校外托管服务,经整改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才能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校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也不得开展与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高标准、优服务、上规模的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住建、住房服务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本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系。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校外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本办法的宣传。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规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时配合给予技术指导;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整治。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给予技术指导。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并将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查处校外托管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要求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住宅、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不得设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及以上,校外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及以上。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校外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章 审批登记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其中校外托管机构为内资企业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校外托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或外资企业的,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审批登记结束后,审批部门及时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通过赣州市审管联动平台推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进行认领,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纳入“白名单”管理。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校外托管,且校外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校外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未接到校外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校外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校外托管学生,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学生校外托管期间,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校外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男女学生不得混住在同一空间内,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卫生安全。保证校外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校外托管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符合国家标准。
校外托管机构室内场所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校外托管机构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地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提供的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校外托管机构为校外托管学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保证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告知学校。
(四)保证校外托管场所燃气安全。规范使用管道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橡胶软管出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采购、使用的燃气具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调压阀应合格;燃气管道应防止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等。
规范使用瓶装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即充即用;禁止使用未登记、超期未检、超使用年限、报废、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坚决杜绝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燃气和“环保油”等两种以上燃料。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校外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确定校外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校外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校外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校外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校外托管费用,依照校外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说明停止校外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校外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校外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校外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场地安全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校外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1个月,并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7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校外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或明查暗访。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等工作。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校外托管服务,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情况报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安全条件指引。
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消防、教育、公安、住建、住房服务中心和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校外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登记设立的,由乡镇(街道)报告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但未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校外托管服务,经整改达到本办法设置标准的,才能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